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5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原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王兰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祎玮、檀长浩,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沙沙,原审第三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1元,由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