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材钢构有限公司、某某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394号
原告:**中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翟一村丰碱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军,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金隅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村村西。
负责人:孙建勋,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材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隅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材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材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2.05元,由原告**中材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