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9民初56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个体户,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继,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良,吴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亚超,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秀武,男,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民身份号码:13022XXXX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秀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瑶
书 记 员 张海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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