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84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燕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秀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君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