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84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燕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秀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君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