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