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1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号楼14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双宁路161-19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