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703行审17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莱路18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罚[2015]孝顺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罚[2015]孝顺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5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1503平方米允许建设区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罚[2015]孝顺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罚[2015]孝顺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区孝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敏
审判员荆笑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