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4318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月13日出生,现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潘村村民委员会,住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潘村村。
负责人:*利民,村主任。
被告: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清。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潘村村民委员会、***、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应金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