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3547号
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泉。
委托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