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3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西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32元,减半收取102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俊
审判员***
审判员钱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