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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民初14439号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姚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嫄,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
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来。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云峰
人民陪审员  李向群
人民陪审员  徐庆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