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民初11639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翔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康
书 记 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