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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613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女,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集庆门大街云河路22号。
原告**、***诉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韦 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