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利星行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1642号
本院在执行利星行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无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