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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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690J。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被执行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现代城****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896838214。
法定代表人:王顺才。
被执行人:王顺才,男,1957年08月0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绿英,女,1962年0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顺才、叶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90万元、利息1052275.3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或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顺才、叶绿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顺才、叶绿英、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并扣划了53025.55元,拍卖了抵押物,受偿了执行款150万元。扣除诉讼费27370元、执行费2192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503733.55元,未执行标的为448541.78元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顺才、叶绿英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笔录短信签字确认、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26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朱志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钱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