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02执恢335号
浙江盛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相、***、***、樊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盛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相、***、***、樊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5)金婺商初字第0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次恢复标的履行完毕,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恢33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