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984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现代城1-2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96838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24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迪凯国际中心37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28697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义相,男,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4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送达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王宅埠村埠中街54号。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发控股有限公司、***、***、*义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之需,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发控股有限公司、***、***、*义相、***、***、***、**、**的银行存款3266398.37元,予以解除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