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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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7民初16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8弄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28918680。
法定代表人:包雪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八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742936510B。
法定代表人:林文影,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礼涨,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键,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同年4月28日受理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提起的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14日转换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均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各自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5元,由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陈胜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黄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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