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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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8292号
原告:***,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文,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雨蝶,浙江品尚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55号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28918680。
法定代表人:包雪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丽水恒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强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许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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