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民终1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233-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79576013L。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晓红
审判员***
审判员张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