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6463号
原告:丽水市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沙溪亭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L70086172K。
法定代表人:刘景山
被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镇大桥南路****信用代码:91331122679576013L。
法定代表人:李伟津。
原告丽水市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金瑞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金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丽水市金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俊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