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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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142号
原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南路233-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79576013L。
法定代表人:李伟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抚雄,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泗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2ME0257560Q。
法定代表人:陶兴权,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敏丰,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婷婷
人民陪审员陈银楷
人民陪审员杜卫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胡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