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莲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258号 原告:上海莲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幢2122室-8。 法定代表人:成同强,总经理。 被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233-2号202室。 原告上海莲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莲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莲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