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3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新中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会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胡海,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东正现代物流基地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四川恩达建筑有限公司与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43×××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98.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5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32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