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中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韩会坤,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余强备,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邛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五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严碧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恩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183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邛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恩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邛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先芬名下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邛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邛崃市××镇××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存款653730.7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邛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邛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恩达建筑有限公司同意后,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川018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已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林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邱贵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