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20344206-0。
法定代表人:刘艳,执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风相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三支街1号1-9号1幢1-13。组织机构代码:78424923-3。
法定代表人:黄和平。
原审被告: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负责人:吴松,院长。
上诉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风相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内,故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