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10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重庆和美宜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金州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TNB00。
法定代表人:熊云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第9层1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553J。
法定代表人:蒋良,经理。
上诉人重庆和美宜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重庆和美宜居家居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载明:当事人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本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的柜台或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1元;如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述费用,按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和美宜居家居有限公司在收到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该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和美宜居家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赖生友
审 判 员 刘润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睿杰
书 记 员 程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