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6459号
原告:重启地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1号2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8910936K。
法定代表人:邱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第九层1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553J。
法定代表人:蒋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地塑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地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地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重庆地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