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14230号
原告:***区冠华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凤华,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住所地重庆市***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4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NL8T45。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青,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第9层1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553J。
法定代表人:蒋良,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瑜,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区冠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冠华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原告***区冠华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