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3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17-3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84486。
法定代表人:张绍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白鹤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3413451J。
法定代表人:蒋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第9层1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553J。
法定代表人:蒋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龙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胜泉
审判员  黄镝鸣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