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1219号之一
原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范恒磊,系单位员工。
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系该企业管理人。
负责人:吴明,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妹,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于 佳
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