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38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富民路29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翔、周伟赋,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雨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2元,减半收取计6091元,由原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龚晓明
人民陪审员  王志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