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富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磊
人民陪审员曹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杜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