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91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9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人民币698920.67元(其中工程款684314.67元、案件受理费146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