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7号梦里水乡8幢3-附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磨子巷8号。
法定代表人:荣林,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渝仲字第1350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38596.6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17)渝仲字第1350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戴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