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万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757943472。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磨子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04796K。
法定代表人:荣林,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2日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461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4,481元,由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