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34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荣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林,职务不详。

重庆市綦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7)渝仲字第135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执行标的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资金,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移交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故对被执行人已冻结的银行账户,暂不宜扣划,本案应中止执行,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结果出来之后,申请执行人凭生效的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被执行人凭生效的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8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