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人民政府、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4624号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繁荣街5号。
负责人:辜颂,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肇祖,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磨子巷**。
法定代表人:荣林。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宣判前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无违反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