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文,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磨子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04796K。
法定代表人:邓家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希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0117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义熙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唐 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