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2民初3260号
原告:承德市公路路政管理处,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0401941645U。
法定代表人:***,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承德市双桥区***1号楼4单元307号。
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筑业高新国际资讯中心9A,组织机构代码:70082361-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市公路路政管理处与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撤回起诉。
原告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00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46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