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1执1606号
申请人:于明月,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蒲汪镇大于家庄***号。
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孟某,女,201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国网山东沂水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国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明月、***、***、孟某与被执行人国网山东沂水供电公司、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明月、***、***、孟某依据生效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鲁1321执1606号予以立案。
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终结(2015)临民一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