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迁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书灵,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70082361-4。
法定代表人马锡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幸嗻,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被告2013年1月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3年1月20日依法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唐民终裁字1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201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0日,原告承包被告在京秦高速路迁西支线通信管道工程中的K19+150至终点间的相关工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京秦高速路迁西支线已于2012年1月份开通使用。另外,原告施工时,被告增加了合同以外的部分工程量,均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双方于2012年5月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的工程量费用为
5万元。至2012年10月底,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4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83744.1元。庭审时要求被告自2012年11月1日始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1、合同协议书及京秦高速K19+190至K35+560工程量汇总,用以证明2011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由原告承包被告在京秦高速迁西支线通信管道工程中的K19+190至K35+560至终点间的工程量,合同金额为
973744.15元;证2、补充协议书一份及K19-K35***施工路段费用追加情况说明,用以证明2012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K19-K35机电附属工程增加工程量协议,金额为
5万元;证3、京秦高速通车报告,用以证明2011年12月30日上午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正式通车使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承包京秦高速路迁西支线通信管道工程及增加的机电附属工程的事实,尚拖欠工程款383744.1元无异议。但答辩如下:1、原告当庭增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认可,违反相关程序规定;2、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是有条件的,现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所诉工程款不应支付,应在支付条件成就后再给付;3、工程的业主是交通局,至今尚拖欠被告工程款800余万元未给付,被告也属于受害方,致使被告无力支付其它的相应款项。
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1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协议第4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甲方按业主支付比例扣除后的实际支付金额全额支付给乙方,即甲方在收到交通局的款项以后再给付原告,现交通局拖欠甲方工程款。同时约定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20%,剩余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原告所建工程并未进行验收,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后续30%工程款应当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再支付。对证2补充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补充协议书第4条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合同协议书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对证3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所建工程已经进行验收,也不能证明原告所建工程已交付被告。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迟延支付款项的利息,增加诉讼请求的范围不予认可。
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确认为有效证据。证3的内容与证1、证2具有关联性,形成证据链,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中岗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增加利息请求问题,合同第四条:“整体工程款项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按实际计量支付给乙方(原告)。…甲方(被告)按业主支付比例扣除后的实际支付金额,全额支付给乙方,当甲方支付乙方金额达到双方合同工程款的70%时,甲方暂停支付,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工程款的20%。剩余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该条虽有‘甲方按业主支付比例扣除后的实际支付金额,全额支付给乙方’的内容,但业主的概念不具体、不明确,业主亦未在合同中签章同意,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当然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于2011年12月30日正式通车,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该路段通信管道工程及增加的机电附属工程的工程量,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给付原告工程款。本案中被告共给付原告工程款64万元,尚未达到工程款总额的70%,该工程自交付使用起远超出约定的半年质量保证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抗辩理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
383744.1元的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庭审时原告增加要求被告自2012年11月1日始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8374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056元减半收取35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