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93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晓,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823614L。
法定代表人:马锡民。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36元,共计1961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杉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