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484号
原告: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
法定代表人:厉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马锡民。
原告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晓莹
书 记 员 徐 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