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1667号
原告: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野鸡坨镇杨官营村西。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丽丽、高云,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华景时代31号楼05号门市、33号楼1号门市。
负责人:户云珅,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立帅,男,汉族,1992年4月6月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建华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文,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金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克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