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23民初3545号
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建华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男,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
法定代表人:齐国志。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响嘡镇司家营。
法定代表人:刘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25元���由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晓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