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18106号
申请执行人: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峰。
被执行人: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国志。
被执行人: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卫民。
本院在执行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小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浦连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