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临沐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24民初800号
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建华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7434409204。
法定代表人:陈福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宾,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临沐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沐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62964366N。
法定代表人:胡福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加莱印象5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677116X2。
负责人:周睿思,该公司经理。
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沐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宾、被告临沐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被告**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22日17时0分许,被告**驾驶鲁Q×××××、鲁Q×××××牌号车辆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油盘庄南侧时,因躲避对向车辆驶入公路中间隔离带发生碾轧隔离带车辆受损、隔离带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给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以下经济损失:花卉、树木损失75202.45元、公估费5512元,以上合计80714.45元,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以上损失80714.45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临沐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辩称,鲁Q×××××、鲁Q×××××牌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先行赔付。上述事故车辆根据行政许可的需要挂靠在我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我公司不参与车辆的实际运营,不从中收益。根据挂靠协议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评估数值过高,高于市场价值,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17时0分许,被告**驾驶鲁Q×××××、鲁Q×××××牌号车辆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油盘庄南侧时,因躲避对向车辆驶入公路中间隔离带发生碾轧隔离带车辆受损、隔离带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该车挂靠在被告临沐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临沐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处投保了限额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附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河北保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方花卉、树木的损失作出公估,确定损失价格为75202.45元,原告方为此支付公估费用551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代抄单、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鲁Q×××××、鲁Q×××××牌号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花卉、树木损坏的事实清楚,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处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方的花卉、树木损失经本院委托公估机构作出认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扣除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应向原告赔付78714.4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714.45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楚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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