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356号
原告:湖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1、L3栋1904房。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昆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4号润滑油办公楼10号楼东首405B2。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湖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昆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湖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雷婉婷
书记员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