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956号之一
原告:河北岱善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六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新村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90728146。
法定代表人:范青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F座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05858M。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和,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岱善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岱善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岱善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岱善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河北岱善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